宿迁陈某无证为夏某某做脚踝部位针灸治疗,被抓!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4日,我中心执法人员在某康复理疗中心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一名女性患者夏某某正在接受脚踝部位的针灸治疗。该场所设有6张治疗床、若干使用后和未开封的针灸针。经询问夏某某确定为其做脚踝部位针灸治疗的是该中心经营者陈某。
经查,陈某开展针灸诊疗活动的康复理疗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个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陈某因无证行医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2018年3月30日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
【案件处理】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作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送属地公安机关。目前,陈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2016年12月12日修正)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8月7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卫监提示】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各种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非法行医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不按操作规程,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疾病传播;
二、场所无法提供正规票据和医疗文书,患者遭受损失后难以依法维权;
三、常造成误诊、漏诊、错治,延误或加重患者病情,病情危急时因缺乏急救设备和能力往往危及患者生命。
宿迁卫监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选择到有医疗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自身健康权益受到损害。来源:宿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