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王女士花43000元请托入学未成,将对方告上法庭!
在升学季的浪潮中,
一纸通知书牵动着无数家长的心弦。
当非正常渠道的请托交易遇上法律审视,
请托款究竟是不当得利,
还是非法之债?
法院又将如何厘清这场
特殊“教育投资”背后的责任归属?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的孩子适逢小升初,她最大的愿望是,孩子能够进入某学校学习。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刘先生,刘先生称他有“门路”能帮王女士的孩子办理某学校的入学资格,但需要支付43000元用于打点关系,并承诺如最终入学未能办成,将全额退款。
图源网络
王女士按照刘先生的要求将43000元汇至案外人朱某的账户,但最终请托事宜未能办成,遂报警处理,经公安民警调解,案外人朱某退还王女士18000元,剩余25000元王女士索要未果,故将刘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宿豫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向被告刘先生给付43000元目的系请托上学,意图通过“找关系请托办事”规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规定,可以确认系违反公序良俗发生的给付。因此本案系原告王女士违反公序良俗给付要求返还给付款项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因不当得利产生的不当得利债务返还请求权纠纷,也非民事法律应予调整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请求返还案涉剩余25000元款项,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蒿泽群
宿豫区人民法院来龙法庭审判员
基于违规目的实施的行为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假若得到法律保护,则与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相悖。上述案例中,原告通过“找关系请托办事”规避相关规定,其行为的目的和手段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公共利益,法院对违规请托人主张的权益予以否定,体现的是裁判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彰显的是司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善良风俗的尊重。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无可厚非,“初衷”虽好,但方式方法也要合法合规。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途径入学,违反了国家教育招生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正值升学季,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鼓励孩子通过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取得入学资格。要充分了解学校的入学政策,通过正规渠道咨询和办理入学手续,不要轻信所谓“内部指标”“代办入学”等谎言,以免造成经济损失,耽误孩子上学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