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陈某驾驶挂靠车辆撞上行人,致其死亡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
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系刘某的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货车使用道路运输证的业户名称为该农业公司。
2023年,陈某与农业公司签订《工程车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农业公司将重型自卸货车作价10万元转让给陈某。
2025年1月,陈某驾驶上述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撞到行人赵某,致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该货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死者赵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农业公司、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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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农业公司及刘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已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7万元。对于交强险不足部分,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程,确定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其已付的3.5万元,陈某还应支付赔偿款110万元。
对于农业公司及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审理查明,案涉货车登记在农业公司名下,车辆使用的道路运输证上的业户名称亦为农业公司,陈某驾驶该车辆系以农业公司的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挂靠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农业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农业公司系刘某的一人有限公司,刘某未举证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刘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泗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陈某向死者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二、被告农业公司对被告陈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刘某对被告农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道路运输行业中,自然人购买货车等车辆后,由于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资质要求等因素,为了顺利办理到道路运输证(俗称:营运证),常选择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