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人民政府发布多则土地征收公告,涉及晓店街道、关庙镇
近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发布多则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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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5〕19号
2025年8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5〕5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晓店街道30.6909公顷(其中农用地26.6992公顷)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湖滨新区北片区区域排涝能力提升工程(宿迁学院新校区周边水系连通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5年第2105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晓店居委会、周庄居委会。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八组农用地2.2462公顷(其中耕地1.8381公顷)、建设用地0.0660公顷;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0.0889公顷、建设用地0.0050公顷;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九组农用地2.9712公顷(其中耕地1.4823公顷)、建设用地0.5467公顷;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六组农用地0.7549公顷(其中耕地0.2513公顷)、建设用地0.4526公顷;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七组农用地0.0506公顷;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五组农用地0.2108公顷(其中耕地0.0309公顷)、建设用地0.0306公顷;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一组农用地0.4143公顷(其中耕地0.2209公顷)、建设用地0.0305公顷;
晓店街道晓店居委会青墩一组农用地0.4731公顷(其中耕地0.3368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仇圩组农用地4.3295公顷(其中耕地3.3047公顷)、建设用地1.7920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0.0931公顷(其中耕地0.0744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董庄组农用地0.8958公顷(其中耕地0.8521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何庄组农用地1.7968公顷(其中耕地1.4799公顷)、建设用地0.2095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贾庄组农用地5.1421公顷(其中耕地2.0316公顷)、建设用地0.5444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南庄组农用地3.3731公顷(其中耕地1.5753公顷)、建设用地0.2980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徐庄组农用地3.1012公顷(其中耕地1.0908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张庄组农用地0.7576公顷(其中耕地0.5875公顷)、建设用地0.016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4.0516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5〕21号
2025年9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5〕5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关庙镇集体土地0.6396公顷(其中农用地0.639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关庙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5年第2103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关庙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关庙镇红旗社区居委会陈庄组集体农用地0.6396公顷(耕地0.633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4.0516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9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