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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顺河、豫新街道…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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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征公告〔2021〕第4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 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 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宿豫征公告〔2021〕第4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20〕116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 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2.00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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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市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豫分局(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84465117)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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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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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犬的天空 LV8 婕妤
    2楼
    这是宿豫又要扩张了,以后的宿迁东面市区估计就到六塘河了
    6-19 09:24 · 江苏
    1 回复
  • 1589634184 LV4 巡检
    3楼
    老百姓一概不知道,有什么用啊
    6-19 10:00 · 江苏
    回复
  • 蓝心的蓝 LV1 路人
    4楼
    说居委会和几组还是不太知道是哪里,不过应该没有我家那{:yu (18):}
    6-19 10:07 · 北京
    回复
  • fielde LV3 路人
    5楼
    有在征收范围内的朋友可以多关注一下
    6-19 10:09 · 北京
    回复
  • 亦北辞 LV3 路人
    6楼
    多征地多发展,争取人人都住进小楼层
    6-19 10:11 归属地未知
    回复
  • 染涤为诗 LV6 簿美人
    7楼
    都快来看看有没有自己家哦
    6-19 10:36 归属地未知
    回复
  • zhuo99wei LV1 举人
    8楼

    亦北辞 发表于 2021-6-19 10:11 多征地多发展,争取人人都住进小楼层

    你想多了,那点根本不够买小区
    8-8 11:22 · 江苏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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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生小贴士🏃‍♂️🏃‍♂️🏃‍♂️

    李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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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能量👍👍👍 人生活的就是一个好心态,拥有了好心态,就拥有了好人生,每个人的人生都不完美,有笑有泪,有苦有甜,有顺有逆。只有随时调整心态,不计较,少抱怨,多包容,人生才能越过越好。

    李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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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康常识🙄🙄

    李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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